法制網記者章寧旦 通訊員林勁標 黃誌慶
  結婚兩個月,妻子就“失蹤”, 廣東省佛山市的區伯苦守22年結果卻遭遇“離婚難”。為此,區伯一紙訴狀將佛山市高明區民政和外事僑務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當地民政部門撤銷他和妻子李某的婚姻關係。今天,高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結婚不易,沒想離婚更難。談起區伯,區伯所在的村委會副主任區細雄嘆息說,“他是個苦命人。9歲父親去世,10歲生病落下殘疾,至今走路還是一瘸一拐。”由於不能幹重活,區伯在農村打了將近半輩子光棍。到了1992年,49歲的他才在別人撮合下跟29歲來自廣西的李某在同年的2月22日前往當時的高明鎮政府領取了結婚證。
  好景不長,結婚兩個月後,妻子就向區伯表示要回老家遷戶口並索要了9千元。“我也沒多想,就湊了錢給她”,沉浸在幸福當中的區伯沒有一點戒心,結果妻子真的拐了錢跑了。
  “她什麼也沒有留下,除了結婚證。”至今,區伯也不知道妻子任何信息,連具體地址都不知道。
  距離結婚已經20年了,2012年,區伯動了離婚的念頭,“主要是我的身體越來越差,想找個老伴照看一下。”
  然而,隨後的離婚路卻沒有那麼容易。區伯曾向法院提起過民事訴訟,請求判決解除他與李某的婚姻關係。但公安機關卻出具了在該轄區內“查無此人”的證明,法院據此認為無法確定其對案件的管轄權,最終區伯撤訴了。後來,他又多次找了政府的民政局、社工部,最後還是不了了之。隨後,區伯就此提起民事訴訟,卻又因當地公安機關出具了“查無此人”的證明,而被法院以無法確定管轄權而被勸告撤訴處理。
  “不管怎麼說,我跟誰結的婚都不知道,二十多年來婚姻關係名存實亡,難道就要因為所謂的法律規定,而都不能撤銷,這不是很荒謬嗎?”區伯控訴道。
  今年4月10日下午,高明區法院院長李少鋒在一次接訪中遇到了村委會代為反映的區伯情況,建議他們走法律程序解決。4月15日下午,區伯用口頭起訴的方式,由立案法官記入筆錄、區伯簽名的方式,確認完成了對民政部門提起行政訴訟的立案手續。
  庭審上,原告區伯認為,被告當年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審核不嚴格,在李某提供的《婚姻狀況證明》寫著“年齡屬實”而不是“情況屬實”的情況下,仍為其辦理結婚登記,且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也沒有填寫李某的身份證號碼,“這表明當時李某沒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登記程序有嚴重瑕疵,理應撤銷結婚登記。”
  被告表示,民政部門當年是嚴格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的,“申請人提供的登記資料要件齊全,且有當事人親筆簽名並按上指印,確認其所提供的證件資料真實有效。”
  不過,該代理人也表示,受制於當年落後的技術條件,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並沒有要求將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複印存檔,所以在婚姻檔案中找不到身份證或戶籍證明複印件。
  “這情況不符合撤銷婚姻的條件。”高明區民政和外事僑務局認為,根據現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只有受脅迫而結婚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該婚姻。該案婚姻顯然不屬於以上情形。此外,區伯的請求過了訴訟時效。
  庭審持續了2個小時,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我想早日解脫。”區伯坐在門檻上輕輕說了這麼一句話。庭審結束後,區伯回到百年老宅的家中。一個人的屋子空蕩盪,牆上的掛鐘早已停止了走動,就像把妻子走後的時光也凝固了一樣。
  一個在普通民眾看似簡單甚至理所當然的離婚,緣何一波三折遭遇重重困難?執法者固然有其所堅持的法律程序,然而當堅守與大部分民眾期許的結果不那麼符合時,執法者應當反思:將糾紛推出自家“門外”絕不會是矛盾的終結。
  如何更好的理解法的精神,其實是對執法者提出的更高的要求。我們期待法院給出的最終判決。
  法制網佛山(廣東)5月28日電  (原標題:妻子“查無此人”丈夫陷“離婚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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