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監護人,有哪些責與權?
  “被精神病”。資料圖片
  據統計,我國有1600萬名重型精神病患者,約10%至20%重型精神障礙患者具有肇事肇禍傾向。精神病人行凶,侵害對象具有不確定性,較之普通的傷人事件危害更大。這樣一個本該被“保護”的群體,卻屢屢傷害他人甚至致人傷亡,令人震驚。今年5月1日起《精神衛生法》正式施行,哪些人可以作為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法律對監護人的確定是否有要求?本報特邀兩位法律專家對此進行闡述。
  案例1.流浪女孩寒冬棲身KTV半月神情恍惚拒絕救助
  2013年12月10日,城關區鐵路局附近“我愛KTV”的員工稱,半個多月來,每晚都會有一個神情恍惚的女孩來店里“投宿”,雖然並沒什麼不便,但還是希望能夠有人幫助女青年儘快回到親人的身邊去。記者到鐵路局附近的這家KTV採訪時,當班主管告訴記者,半個多月前的一天夜裡,他正忙著張羅招待顧客,一位服務台同事突然跑來告訴他說,大廳里來了一位奇怪的客人,一直站在大廳門口不進來。他聞訊和同事跑到大門口時,看到了那個女孩,女孩面目清秀,但神情卻有些恍惚,還不時自言自語地說著什麼,身上單薄的衣衫擋不住寒風,站在門口瑟瑟發抖,有同事就讓女孩進到店里,在大廳的沙發上取暖休息,直到第二天清晨他們打烊時女孩才離開。從那天開始,女孩幾乎每晚都來。
  隨後,記者與蘭州救助站聯繫,被告知除非女孩主動要求救助,否則他們不能強行對其救助。
  案例2.醫院收錢捆人收治“被精神病”人獲賠5000元
  2010年3月9日,濟南男子李某的妻子呂某到當地一精神病院,以丈夫李某有精神病為由辦理住院手續,並交納了3000元住院押金。次日,精神病院4名工作人員乘坐出租車到李某家中,採取用約束帶捆綁的方式強行將李某帶出,欲塞入出租車帶往醫院。其間,因李某極力反抗,引來部分群眾圍觀。後呂某打電話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後精神病院工作人員才解開了捆綁李某的約束帶。
  為此,李某將精神病院及妻子告上法院,認為精神病院在沒有任何證據,也沒採取任何醫療診斷的情況下,採取暴力手段將自己送往精神病院治療的行為,給自己心理上、精神上造成巨大創傷,請求判令精神病院賠償其精神損失費50000元。經審理,法院判決精神病院賠償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主持人:本報記者陳霞
   嘉賓:甘肅聖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齊
   甘肅唯真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成閣
  主持人:精神病人是一個需要愛與關懷的群體,哪些人可以做監護人?法律對監護人的確定是否有要求?
  張成閣: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由以下成員擔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如果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原標題:【說法】精神病患者監護人,有哪些責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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